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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5月1日全面推开,北京市有何落地措施?

2016-04-06 中国贸促

即将于51日全面推开试点的营改增,被认为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深刻的一次财税改革,迈出了税制进步的重大一步。此次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这意味着营业税从此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制度将更加完善规范。

4月1日下午,改革“倒计时”一个月之际,李克强总理就全面实施营改增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

改革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考察过程中,李克强表示,此次营改增全面实施,实行行业范围和抵扣范围“双扩”,涉及新增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4个行业约1000多万户纳税人。这次新增试点行业的营业税约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80%,全面实施营改增涉及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等各方面利益调整,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而且要充分估计可能遇到的困难,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统筹做好改革方案设计,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确保改革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对社会的承诺,只能落实,不能走样。

不动产纳入营改增抵扣范围

座谈会上,李克强说,全面实施营改增是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举措,具有一举多得的政策效应。

一是可以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面对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大发力,今年扩大财政赤字主要就体现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给企业减税上,将比改革前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是近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减税。而且这次把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也会带动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通过“放水养鱼”增强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二是能够发挥对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作用。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

三是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统一税制,实现增值税全覆盖,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

北京落地措施

原地方税务局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5月起启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

5月1日起,“营改增”就要正式实施。从下月起,营改增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根据北京市国税局的通知,单位纳税人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其中,单位纳税人又分为2015年在地税局领取过发票、申报过营业税的纳税人和2015年在地税局未领取过发票、未申报过营业税的纳税人。

2015年在地税局领取过发票、申报过营业税的纳税人

若营业收入超过515万元,即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或者营业收入不超过515万元,但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需登录北京市国税局官方网站“办理营改增手续”专区,输入计算机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码,进行增值税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并参加税控服务器的免费培训及购买税控器具。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临时办税服务厅“税控装置发行”窗口,办理税控器具发行手续,同时领取“一证通”证书、网上申报确认手续、税库银扣款协议和增值税发票。

若营业收入在515万元以下、但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2015年在地税局未领取过发票、未申报过营业税的纳税人

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和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副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临时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营改增税种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随后再按要求参加操作培训、办理税控器具、“一证通”证书领取等手续。 

二手房交易缴税也将“营改增”

除了单位纳税人之外,5月1日起执行的“营改增”,还涉及到自然纳税人的二手房成交将从原来的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改为“增值税”征收后,将按照二手房屋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1+5%)]×5%的公式计算增值税。如果遇到购房发票上的价格和契税缴税凭证上不一样的情况,按照“孰高”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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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近日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综合北京晚报、中国政府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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